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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群众困惑,为什么父母已经办理了遗嘱公证,明确了父母的财产由子女继承,为何还需要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是不是涉嫌故意设置障碍,刁难群众?
▍关于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遗嘱的形式之一,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办理了遗嘱,并不代表该遗嘱有效
遗嘱是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未死亡,所立的遗嘱并未生效。
在遗嘱未发生效力前,影响遗嘱效力的因素太多,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的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6.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7.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上述因素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管理死者遗产的有关方不能仅依照遗嘱的内容就将死者的遗产转移给遗嘱上的受益人。
首要的是检认遗嘱的效力,确定遗嘱的效力后,才能依照遗嘱的内容进行财产的转移。
遗产的流转涉及重大社会民生,为保护遗产的流转及遗产继承人的权益,故对待遗嘱的效力性问题应当慎之又慎。
▍如何检认遗嘱的效力?
遗嘱检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遗嘱真实性要件;2、遗嘱有效性要件;3、效力障碍事由;4、遗嘱不发生或延迟发生继承效力的情况;5、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
当自然人死亡后,部分继承人/受赠人出示遗嘱,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的效力性存疑时,继承人/受赠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遗嘱检认及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并非办理了遗嘱公证,就不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了,这两种公证的作用和目的不一样。
遗嘱公证是为了解决遗嘱人对遗产安排心愿的问题;遗嘱继承公证是为了解决遗嘱效力及遗嘱受益人是否能继承该遗产的问题。
▍遗嘱公证的优势
公证遗嘱是遗嘱的形式之一,虽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公证遗嘱仍然有极大的优势。
专业性。公证遗嘱必须且只能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长期从事家事类公证,对公证遗嘱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公证员均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从业2年以上,由司法部任命,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可靠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信力。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力,公证制度具有独立性,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与任何一方存在利益关联,具有中立的地位。
可靠的证据效力。当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如无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
公益性。公证机构作为非盈利性的机构,公证遗嘱的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及省司法厅制定实施,质优价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