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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方式。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1.《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至少以下两种)
①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③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
④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
⑤特例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
2.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①配偶情况: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生效裁判文书(有一次婚史以上的须说明每次婚姻情况);
②被继承人父母具体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
③被继承人子女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
注:可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生前档案管理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个人履历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表(需全家人信息都有),如无法提供户籍证明,可提供死者人事档案、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或墓碑记载等材料交公证处核实。
3.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①动产遗产凭证:存款单据(或银行查询回单)、公积金证明、股权证明(如果为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章程等)、车辆登记证、其他动产凭证。
②不动产遗产凭证(如不动产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③其他遗产凭证(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登记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①所涉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②如遗产分配已达成协议,提供继承协议。
5.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如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分其遗产的,提供有效的遗嘱或者协议。
温馨提示(小额继承公证):
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根据银行要求办理),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抚养协议的,适用小额遗产继承方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遗产权利凭证或证明;
4.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的承诺书;
6.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