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时间:2023-12-07 14:35:52  来源:陇上轩铭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方式。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1.《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至少以下两种)

  ①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③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

  ④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

  ⑤特例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

  2.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①配偶情况: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生效裁判文书(有一次婚史以上的须说明每次婚姻情况);

  ②被继承人父母具体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

  ③被继承人子女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

  注:可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生前档案管理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个人履历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表(需全家人信息都有),如无法提供户籍证明,可提供死者人事档案、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或墓碑记载等材料交公证处核实。

  3.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①动产遗产凭证:存款单据(或银行查询回单)、公积金证明、股权证明(如果为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章程等)、车辆登记证、其他动产凭证。

  ②不动产遗产凭证(如不动产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③其他遗产凭证(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登记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①所涉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②如遗产分配已达成协议,提供继承协议。

  5.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如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分其遗产的,提供有效的遗嘱或者协议。

温馨提示(小额继承公证):

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根据银行要求办理),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抚养协议的,适用小额遗产继承方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遗产权利凭证或证明;

  4.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的承诺书;

  6.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15655967769583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