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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是传统公证事项,也是比较复杂的公证事项。现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此类公证事项的社会作用也将愈发凸显。公证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规范协议内容,提高双方的履约意识,还可以减少诉讼程序,节约时间成本,提高变更抚养权效率,同时还能为相关部门办理户籍迁移等事项提供直接依据。
案件简介
近期,朱女士到威宁县公证处咨询变更子女抚养权公证事宜。朱女士称其与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21年10月2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杨先生女儿杨某某(3岁)由杨先生抚养。现女儿将要读幼儿园,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教育、生活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朱女士,并将女儿的户口从杨先生所在地迁至朱女士所在地。根据当地派出所要求,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对双方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进行公证。公证人员了解基本情况后表示可以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所需证明材料。
朱女士准备好所需资料后,与杨先生一同来到公证处。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当事人信息、离婚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了当事人的身份,明确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全面的告知后,为朱女士与杨先生办理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相关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