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失独老人如何“老有所依”?——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助力失独老人安享晚年

时间:2023-12-21 14:30:02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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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老先生和妻子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均有比较高的威望。他们辛苦工作一辈子,为国家做出了许多的贡献,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天有不测风云,老夫妻俩唯一的儿子在50多岁时意外身故,因儿子未婚无子女,一夜之间,老夫妻俩变成了失独老人。老夫妻虽然对于儿子的去世悲痛不已,但终究还要继续生活。同时,老夫妻眼见外甥小王热情且孝敬老人,于是便考虑与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为今后的养老寻求法律保障。但是,对于意定监护协议如何拟定,老人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因此他们来至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来支招

公证员详细询问了老夫妻的家庭情况,并向其讲解了意定监护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在明确了老夫妻确实有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意愿和需求后,公证员着重询问了他们对于外甥小王是否足够信任和了解,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由意定监护人开始对老人行使监护,并且明确意定监护人办理何种事项以便履行监护责任。公证员通过与老夫妻俩充分沟通,在了解了他们的想法后,对意定监护协议的条款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公证员与意定监护人小王详细沟通,告知了其开始承担监护责任后,需要处理的具体事务,应忠实履行监护义务,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老夫妻俩与外甥小王如愿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当老人办理完公证之后,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这份笑容既是对余生有靠的一份期许,也是对公证员热情服务的一份肯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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