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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79岁,老伴过世多年未再婚,高某欲将单独所有的县城房屋一套转移登记到儿子高先生名下。但高某担心过户到儿子名下后,儿子儿媳将来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自己没有居住权,便来到公证处咨询。
01公证有办法
在详细了解高某的诉求后,公证员向高某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告知高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和368条的规定,高某(以居住权人身份)与高先生(以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权设立人身份)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后,高某就可以在高先生名下的房产中安心养老。
同时公证员又特别告知了当事人居住权设立登记的程序,要及时依据公证书去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后经协商,高先生及其配偶均同意在此房屋上为高某设立居住权。承办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根据这个案子的实际情况,公证员为他们起草了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居住权合同,就住宅情况、居住权的条件、期限、登记手续、以及所居住房屋装修、维修、出租、出售、抵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随后高某与高先生及其配偶签署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出具了居住权合同公证书。
02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03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