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明确财产归属,解决夫妻离婚难题

时间:2023-12-25 14:25:12  来源: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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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王女士就是一对晚年再婚的夫妻,两人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不动产。

不久前,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决定离婚。

虽然离婚并不复杂,但两人在婚后购买的不动产却在两个家庭间引发了矛盾。

考虑到夫妻多年,李先生和王女士决定将该处不动产归一方单独所有,另一方领取相应的补偿款。

为此,两人来到成都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过程

详细了解李先生和王女士的相关情况后,公证员建议两人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和提存公证。

即对以分割财产支付补偿款为内容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并对不动产完成过户后申领补偿款办理提存公证。

随后,根据李先生和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按照双方意愿为其拟定了离婚协议书和提存协议书。再次确认双方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公证员为两人办理了离婚协议书公证和提存公证。

不久,两人凭借手中的公证书,顺利完成婚姻财产分割,领取到相应的补偿款,及时化解了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

案例解读

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通过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和提存公证,进一步明确了离婚后财产归属和补偿款领取办法,有效解决了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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