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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含义和原则
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在实行范围内,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当事人做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公证机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公证事项。申请人无法提供且公证机构无法核实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承诺的事实符合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同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认为采信申请人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为其办理公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1)申请人应当提交涉及财产关系的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以及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或通过其它部门协助核查方式获取,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2)申请人已提交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但材料之间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公证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推定出待证事实,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3)申请人在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时,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或协助核查方式获取,或因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当事人提供难度较大,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1.委托公证中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一般事务性委托公证(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3.放弃继承权声明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75周岁,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及已有证明材料,可以推定被继承人父母已死亡的事实;
5.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子女死亡证明;
6.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未婚或未再婚证明;
7.继承公证中,继承人独生子女证明;
8.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继承人曾用名证明;
9.小额继承中,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外的亲属关系证明;
10.遗嘱继承中,办理遗嘱继承的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的事实;
三、不得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如当事人在本次或以往申办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不实承诺的,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明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