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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和小丽是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就一起来到成都创业,今年6月登记结婚。
婚后在双方父母的共同帮助下,按揭购买了一套成都市的房产。
可是买房子的时候小丽没有购房资格,房产就只能登记为小王单独所有,但是按揭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
小丽的父母得知这个情况后,担心如果以后小俩口婚姻出现问题,谁又能保证小丽的合法权益呢?
为了这件事,大家心里一直有个心结,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二人便一同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建议: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小王和小丽在协议中将购房的真实情况说清楚,并约定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夫妻感情。
然后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小王和小丽告知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关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确认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后,公证员为双方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公证员提示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优先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夫妻双方可以达成合意,对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助于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使夫妻关系更加稳定。
公证机构、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公平、公正的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避免日后纠纷。
同时,公证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证经验,确保协议的内容更加规范、严谨、完善,使得协议真实有效,而且,经公证的协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