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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提到哪些债权文书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赋强公证”)?哪些不能办理赋强公证?今天小编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一、哪些债权文书可以办理赋强公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哪些债券文书不能办理赋强公证?
根据司发通〔2017〕83号《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简单来说,现在借款合同和融资合同比较例外,只能是金融机构或者是持有金融牌照机构签署的才能办理赋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