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外籍人士如何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时间:2023-12-29 14:17:02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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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前几天,赖先生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称他和父亲赖爸都是马来西亚国籍,赖爸生前在马来西亚立了一份遗嘱,将他名下两套成都的商铺留给了赖先生。今年,赖爸在马来西亚病故,赖先生想办继承公证,将这两套商铺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自己平时经常在外地出差,对办公证的流程更是一头雾水,于是他来找公证员咨询。   

公证过程

01沟通了解

经过深入沟通,公证员了解到,赖先生的爷爷奶奶都已去世多年。早些年,赖爸和赖先生的妈妈离婚后,他就去马来西亚生活了,只是偶尔回中国短暂居住,之后也没有再婚,赖爸只有赖先生一个孩子。公证员告知赖先生,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需提交赖爸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在马来西亚办理公证和认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确认赖爸这份遗嘱的效力,则需要先查明马来西亚法律中有关继承的相关规定,并向赖先生告知了查明途径和方式。

02委托代办

赖先生听完后表示自己平时工作很忙,想委托朋友代办继承公证的相关手续,并授权国力公证处代为查明马来西亚法律有关继承的相关规定。赖先生办理了委托书,由他的朋友向公证员代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员经过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确认遗嘱效力后,第一时间为赖先生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公证员说

外籍人士的遗嘱是否有效,要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来确认。实现家庭财富传承的方式也不仅仅局限于遗嘱,还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信托等多种方式。一些高净值人士的财产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想要更好地传承家庭财富一定要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选择最合适自己的方案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实现家庭财富的有效传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2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33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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