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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吴先生来于都县公证处称:他准备全额出资为女儿小吴购买一套房屋,担心女儿将来婚姻如发生变故,女婿会分割房屋,所以房屋购买后只想作为女儿小吴的个人财产,但现在女儿小吴和其丈夫感情很好,如果约定房屋归女儿个人所有,怕伤了他们夫妻感情,特向公证员询问。
●公证员的法律意见●
方案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房屋购买前或购买后小吴和其丈夫可以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公证员的面前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屋(或房屋购买后)归小吴个人所有,小吴的丈夫对所购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方案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子女一方的,则所购置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所以公证员建议吴先生购买房屋时用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转至开发商账户,并留存好转账凭证后,与小吴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明确约定将购房款赠与小吴一人,购房款及购置的房屋均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方案二既保障吴先生出资购置的房屋归小吴个人,即使婚姻变故也不会被分割,又不需找女婿签订协议伤害其夫妻感情。
●办理情况●
吴先生综合考虑后接受了公证员建议的第二种方案,在出资购买房屋后,与小吴共同到公证处,凭双方的身份证、小吴的出生证、购房合同、银行打印的转账明细(显示收款方为开发商)、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中约定吴先生赠与小吴X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位于……的房屋,该赠与款项不作为小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所购买的上述房屋归小吴单独所有,不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