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收养关系如何确认?收养协议公证是什么?

时间:2024-01-10 14:10:04  来源:法治宝鸡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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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你好,这里是眉县公证处......”

近日,眉县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到一通咨询电话:夫妻结婚多年,工作固定,收入稳定,拥有合法住所,但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子女,想收养一名孩子,问公证处是否可以办理确认收养关系的公证。由于近期咨询确认收养关系的群众较多,县公证处特出一期关于如何确认收养关系、什么是收养协议公证的法律解答。

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因此,要想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民政部门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唯一法定部门。举个大家很容易理解的例子,就像结婚,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发放结婚证为准,并不是说办理公证就可以确定婚姻关系。

而收养协议公证是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有关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协议的公证关系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彼此享有法定继承权等问题,不仅保障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从而有效发挥公证在家事领域的职能作用,将公证预防纠纷、服务民生的职能落到实处。

申请办理这类公证,应由各方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文件。

收养协议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收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达成收养协议的一致意见;

2.收养方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

3.双方携带收养协议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协议公证。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的基本原则】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被收养人的范围】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范围】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的条件】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收养子女的人数】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收养年龄差规定】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在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送养自愿】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效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保密义务】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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