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子女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产权归谁?

时间:2024-01-31 09:19:30  来源:|杭州市公证协会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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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到公证处咨询,由于自己是城镇居民户口,无法在老家农村建房,所以出资以父母的名义在宅基地上审批建房,那么最终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公证在其中又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

具体案例

李某有李大、李二、李三三个儿子,为了让父亲能够安享晚年,经济条件较好的李大出资以父亲李某的名义在农村的老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供李某生活居住,房屋建造完成后也顺利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李某名下。没过几年,李某因病去世,兄弟三人却因为该房屋的权属问题起了争议,李大认为该房屋由自己全款出资建造,只是因为农村建房政策原因才登记在父亲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是自己。而其他兄弟二人则认为该房屋既然登记在父亲名下,即为父亲李某的财产,李大的出资是对父亲的无偿帮助,父亲去世后应该按照遗产继承的方式由兄弟三人共同继承,三人争执不下前来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说法

在实践中,类似这样的城市户口子女以农村户口父母的名义审批建房的情形十分常见,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谁出资建造就由谁享有房屋所有权,导致在父母去世后和兄弟姐妹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

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权属采取的是以登记生效主义的模式。当出现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推定登记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案例中,因不动产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李某,故李某去世后该房屋应作为李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前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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