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居住权在房屋赠与合同中的设立

时间:2021-04-16 17:01:42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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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夫妻均年事已高,二人只有一套老房子居住,房子虽小,却是一套学区房。儿子和他们商量,小孙子马上就到了该上小学的年龄,为了能让小孙子有资格就读旁边的那所知名小学,能否把房子过到儿子名下,以满足小孙子就读小学的报名条件。

但张某夫妻二人顾虑重重,担心仅有的住房过户给儿子后,一旦儿子将来不孝顺,把他们二老撵出家门,他们将落得个无家可归的下场。

一边是小孙子对“学区房”的迫切需要,一边是两位老人对“老有所居”的现实需求。在二者之间找到双方诉求的平衡,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公证方式

居住权公证,就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案例,张某夫妻可与儿子通过签订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约定房屋赠与儿子,但条件是张某夫妻可以终身居住,也就是为老两口在该房屋设立居住权。

公证员点评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现行《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专门对居住权作出了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居住的需要。

这个案例,张某夫妻可与儿子通过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将终身居住于该房屋作为赠与条件的方式。即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儿子名下后,儿子也无权单方消灭张某夫妻在该房屋的居住权。通过居住权的设立,既解决了小孙子上学的问题,也打消了老人“老无所居”的顾虑。

扩展

设立居住权除可以通过书面的居住权合同设立,还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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