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公证材料

时间:2024-04-07 16:23:35  来源:沂源县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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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甲       的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并注明死亡日期)。

2、被继承人甲      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见样式)。被继承人甲档案中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3、被继承人甲     父母、配偶、子女,生存的,户口本与身份证原件。死亡的,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甲     与其配偶乙     的及结婚证明及配偶乙      未再婚证明。

5、产权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6、被继承人甲的父母、配偶、子女,生存的,本人到公证处。

7、被继承人甲       父母、配偶、子女,生存的,全体人员达成遗产如何继承的一致意见。

8、被继承人甲父母、配偶、子女有一方(比如丙死亡在甲之后)在被继承人甲之后死亡的,除丙死亡证明外(派出所出具),还要出具以丙为核心,1-6项全部材料(这是一个新的继承关系,1-6项中,被继承人甲全部换成被继承人丙)。

9、材料一定要齐全,不能缺少,人员必须全部到公证处。县外放弃继承的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不必到场。

10、材料齐全后,预约办理时间。

注:提供材料一定要全面、真实,如果漏落一名继承人,该继承人一旦向公证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证处就无条件撤销公证书,房管局撤销房产证,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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