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父母出资助力子女,日后能否要求返还?

时间:2024-04-18 17:14:26  来源:河南省滑县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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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长大成人后父母出资为孩子买房支持他们创业等情形不在少数

然而当父母慢慢老去需要用钱治病、养老或者遭遇子女不孝时,可否向子女索要之前的“出资”?

若子女以父母“赠与”为由拒绝返还,父母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马阿姨的女儿工作五年,最近准备结婚,小两口缺乏经济基础,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马阿姨和丈夫用辛苦大半辈子积攒的存款出资为女儿购置房屋,目的就是要解决、改善女儿的居住条件。但是她又担心,万一将来女儿的婚姻出问题,这笔资金会不会“说不清楚”。

马阿姨和丈夫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马阿姨将存款转给女儿

事后子女不孝或婚姻出现闪失

马阿姨能否要回转账款?

带着这些疑问

马阿姨和丈夫一起来到公证处

公证员深入了解、耐心解答

给出专业法律意见

马阿姨和丈夫与女儿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明确约定将购房款赠与女儿一人,购房款及购置的房屋均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马阿姨用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转至开发商账户,并留存好转账凭证。这样做既保障马阿姨和丈夫出资购置的房屋归女儿个人,即使婚姻变故也不会被分割,又不需找女婿签订协议伤害其夫妻感情。

如果马阿姨和丈夫担心日后女儿对自己不孝,可以在赠与合同内附条件,例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公证员说法

老人如有计划将财产转移给子女

需要留意一些法律风险,尽量避免纠纷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认定为赠与合同的,需赠与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借款合同中需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欠条等。

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往往是由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无明确的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给当事人的主张举证带来困难。因此,如老人自愿将财产赠与子女,可以通过公证方式明确赠与对象,一种情况是老人有多个子女,需要明确赠与哪个子女;另一种情况是,子女已成家,需要明确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一方。若以借贷为目的向婚后子女出资,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

而日常生活中涉及到贵重物品的赠与时,赠与人往往会出于特定考虑,想对赠与人权益予以保障,对受赠人进行一定的约束,此时办理附条件赠与合同公证就能圆满达成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父母对子女一方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越来越多,而普通民众对于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也缺乏保留相关证据的意识,公证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民法典索引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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