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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近日, 梁某某来到我处称,其儿子梁某是SIM卡“1856597XXXXX”的使用人,但梁某不幸意外身亡。梁某某希望能继续使用该号码并将号码过户到其本人名下。为此,梁某某来到我处咨询办理公证相关事宜。
接待公证员经查询相关规定,认为梁某某的公证申请可以受理。首先,手机号码具有财产属性。现在手机号码与很多个人财产发生关联,比如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都会绑定手机号码,这意味着,手机号码不再像以前那样仅仅发挥打电话、发短信的单调功能,很多时候手机号码成为了获取财产的钥匙。同时手机号码作为使用人商业经营主要联络方式而内含一定的商业利益,这些都使得手机号码不再是单纯的一串数字而具有了财产属性,因此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其次,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具有债权的属性。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权利义务并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手机号码使用者对《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可以继承。再次,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的可以收回码号资源的9种情形中,并未涉及手机号码机主死亡这一情形。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继承。为此,公证员制定了公证方案,并与联通公司沟通确定可行后,依法依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最后,梁某某拿着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手机号码过户的手续。
如今,手机号已不仅仅局限于通话交流,特别是在商务活动中,经常涉及一些上下游供应商入库,绑定手机号之类的情况。手机号码、网络店铺、社交网络账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比例也逐渐呈上升趋势。作为纠纷的事前预防机构,公证处可以有效保护各类虚拟财产的合法流转,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