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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近年来,深圳法院始终坚持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不断完善当事人协议管辖、域外法适用、规则衔接以及跨境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司法水平,现发布深圳法院2022-2024年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四股权变更符合登记地国法律股权转让应继续履行——戴某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拥有的柬埔寨某公司6%的股权转给戴某,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00000元。此后,因被告王某尚未办理股东登记,戴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其主要理由为根据柬埔寨法律,股东资格须经柬埔寨商务部批准,而本案被告王某已无法办理相关申请。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柬埔寨法律。根据查明机构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柬埔寨法律规定购买股权一方提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有5 年的期限,如果在这5年内买方没有要求卖方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话,将会丧失请求权。原告戴某向柬埔寨商务部提出股权变更的申请仍在法律规定的5年有效期内,故原告戴某可继续向商务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王某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故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戴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外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处理此类纠纷,不仅应考虑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约定,还应符合登记地国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通过适用登记地法确定了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