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审好“洋官司” 服务涉外法治建设 ——江苏高院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5-03-13 16:43:55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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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是国家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积极融入、促进涉外法治工作,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以高质量涉外司法审判服务涉外法治建设,使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江苏位于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叠加区,开放是江苏发展的鲜明特色。江苏法院不断加强涉外司法能力,着力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件,以审判工作现代化为抓手,为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贡献。

境外虚拟货币投资 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新加坡公民潘某某长期关注虚拟货币投资,听说高收益、高回报,很是心动,无奈一直没有寻得合适的投资机会。2019年10月,潘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中国公民田某某。两人结识后,田某某时常向潘某某介绍和推荐区块链虚拟货币项目,侃侃而谈、见多识广的田某某很快赢得了潘某某的信任。一方有资金,一方有门路,几番沟通后,二人决定共同投资虚拟货币,一起创造“财富神话”。

同年11月,潘某某、田某某与案外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MFA区块链”项目,其中田某某负责项目的技术开发、运营,潘某某负责前期开发费用及资金运作,案外人负责市场对接及社区运营,并明确了各自所占股份。潘某某向田某某转账1574万元用于购买MFA虚拟货币。

项目运行初期捷报频传,田某某经常向潘某某发送虚拟货币的涨幅,承诺待时机合适时会退还全部本金,并支付高额分红。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由于一直未见到资金回笼,潘某某心里开始打鼓,催促田某某归还款项。起初田某某以市值紧张为由推诿,在潘某某的多次催促下,田某某陆续向其返款1060万元人民币。

2020年9月,MEXC(新加坡交易平台)下线MFA/USDT现货交易,案涉虚拟账户被锁定而无法交易,本金全部损失。

分红分文未见,本金损失惨重。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田某某向其返还剩余款项并按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某与潘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投资案涉“MFA区块链”项目,双方均明知该项目实际是炒作虚拟货币,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相应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潘某某是新加坡公民,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及我国金融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直接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拟货币投资,因此投资境外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重大政策、重大利益,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我国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应当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案涉合作协议涉及从事境外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虚拟货币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还因其匿名性、无国界性等特征,常被用于洗钱等非法融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当事人签订合同,炒作境外虚拟货币,违反了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投资损失,依法不予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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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