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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154宗,妥善解决了发生在跨境电商、进出口活动、经销代理、保税维修、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争议,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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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某公司等诉悠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境外产生的企业名称,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二、在后注册和使用的商标与该具有一定影响的境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权利人主张其在先权利受到侵害的,既可以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两种救济方式可并行。
三、侵害境外企业名称权的侵权人与该企业名称的权利人曾经存在代理经销关系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三某公司系1996年设立的美国企业,其旗下的汽车美容产品遍布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2012年,三某公司与悠某公司签订《仓储经销协议》,约定悠某公司为三某品牌产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协议终止后,悠某公司不得再使用“三某名称”,经销商对三某标识或名称均无任何权利或权益。
2017年,三某公司解除与悠某公司的经销关系,随后与广某公司建立经销关系。2013年-2019年间,悠某公司、侯某等在我国申请注册7枚与三某公司标识相同的商标,并凭借注册成功的商标于2019年对广某公司的展览会进行投诉及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后悠某公司、侯某等一个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另一个尚在行政诉讼二审中。
2022年6月,三某公司取证发现悠某公司在官网主页面、门头招牌等处仍标有三某标识。三某公司、广某公司认为,悠某公司、侯某等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某”是三某公司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三某公司与悠某公司签订《仓储经销协议》后,经在国内进行宣传与销售,三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汽车护理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悠某公司在网站页面、门店照片等处使用“三某”标识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悠某公司、侯某等明知三某公司在先使用“三某”标识,仍申请注册多枚三某商标,其申请注册行为本身有违诚信,侯某等的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且未对广某公司尽到善意、审慎的注意义务,干扰了广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悠某公司、侯某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三某公司、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万元。一审判决后,侯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在相关注册商标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从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被告的投诉行为是否系滥用商标权、原告是否因其实施涉案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害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被告恶意抢注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认定,传递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可并行的信号,有效规制了将他人境外企业名称恶意申请注册并滥用商标权利的行为,充分保障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提高国内经销商诚信经营意识,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