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四)

时间:2025-04-03 15:11:00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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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154宗,妥善解决了发生在跨境电商、进出口活动、经销代理、保税维修、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争议,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4汉某公司诉汉某实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是商标权人向相关公众传递商品信息的工具,具有来源识别及品质保障等功能,且商标与其所蕴含的商品信息不可分割。对正品进行分装销售,可能导致商品质量发生改变,有损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汉某公司系某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粘合剂产品上。汉某实业公司、洛某商贸公司均系汉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

201912月中旬,公安机关在汉某实业公司、洛某商贸公司的仓库查获了上述商标标贴19万余张(明确对应型号的共计50种),查获各类乐某牌胶水共计单支2千余支,整箱12箱。汉某公司据此主张汉某实业公司、洛某商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分装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汉某实业公司及洛某商贸公司辩称其产品均为从汉某公司采购的正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经查,汉某公司曾于2018年向合作商发送了名为《经销商包装变更授权及品质保障政策》的通稿邮件,声明除非符合以下特殊及限定条件,汉某公司不允许经销商对其产品进行包装变更以及分装:1.需要变更包装或分装的粘合剂必须直接从汉某公司处购买;2.经销商必须将分装意向书面告知汉某公司,汉某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分装,且所有包装变更必须由汉某公司的经销商完成;3.需要变更包装的粘合剂必须为汉某公司不提供的包装尺寸;4.除非汉某公司有明确的书面批准,否则任何分装产品将不获得汉某公司的品质保障。邮件显示上述保障政策内容已送达汉某实业公司和洛某商贸公司。

汉某实业公司为证明其辩解的相关事实,提交了其与汉某公司的往来邮件、购销合同、2016年至2019年间的进货统计表、购销凭证、行业规定等,但上述证据与涉案查扣的产品型号、数量无法一一对应,亦未显示涉案查扣的产品分装经过汉某公司明确许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汉某实业公司、洛某商贸公司与汉某公司系代理关系,汉某公司虽然允许代理商在特定情况下对其产品进行分装,但需经过其许可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汉某实业公司、洛某商贸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分装并贴附其自行制作的汉某公司商标,一方面,由于涉案产品系胶粘剂产品,产品性能容易受到温度、湿度、光线等因素的影响,擅自分装极有可能引起产品性能、品质的变化,有损涉案商标品质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汉某实业公司、洛某商贸公司在分装的产品上贴附的商标系两公司自行制作,其材质、外观上均与汉某公司正品商标存在差异,正品上更为考究的商标样式承载了汉某公司的良好商誉,两公司制作较为劣质的商标并使用在正品上,实际影响了涉案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

因此,虽然汉某实业公司、洛某商贸公司销售的产品并非假冒产品,但其擅自分装并贴附商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汉某公司关于变更产品包装或分装的要求,并且可能造成产品性能、品质的变化,影响了涉案商标品质保障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的实现,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汉某实业公司、洛某商贸公司赔偿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的符号本质,在于商标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信息传导的符号,因此商标具有识别功能,如果他人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干扰了这种信息传递的正常传导,就会影响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进而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从商标法基本原理出发,充分考量了自由市场中的相关行业惯例,对代理销售中的分装贴标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充分发挥了司法对市场行为进行适度监管的作用,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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