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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154宗,妥善解决了发生在跨境电商、进出口活动、经销代理、保税维修、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争议,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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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某公司诉周某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境内使用境外企业名称,应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规范使用境外企业名称,且容易导致我国境内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使用人以其对该名称享有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构成正当使用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金某公司系涉案“金AB”文字商标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经长期宣传推广和持续使用,“金AB”字号及品牌在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周某商行开设的店铺的背景墙、手提袋、产品标签等处多处使用“金aB珠宝”“香港金aB珠宝”“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金某公司主张周某商行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周某商行辩称,其经营该店铺经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故其使用的“香港金aB”具有正当合法使用权;且组合使用“香港金aB”品牌的图形商标,明显区别于权利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香港金aB珠宝”中的“香港”属于区域,“金aB”属于企业字号,“珠宝”属于行业,根据相关公众的注意习惯,“金aB”为主要识别部分。因此周某商行突出使用“香港金aB珠宝”的行为属于突出使用“金aB”企业字号的行为。金某公司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及中文均为“金AB”,故“金AB”是涉案商标中最具有识别性的要素。而周某商行突出使用的“金aB”与“金AB”仅一字之差,且“a”与“A”在字形上差异较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金某公司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香港登记成立,但周某商行在我国境内对该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周某商行并未规范使用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而是将“香港金aB珠宝”进行突出使用,故周某商行主张其享有正当使用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商行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香港金aB珠宝”标识,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判决后,周某商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依托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要素流动的便利条件,市场主体通过先在港澳或海外地区注册含有与境内知名品牌核心标识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而在境内商业活动中弱化地域属性、暗示关联关系的行为呈高发态势。本案认定未规范使用被授权的境外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明确了境外授权名称的合法性不得对抗境内在先注册商标权及已形成的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境内仿冒知名品牌”的新型侵权链条,防止“跨境同源”假象的产生,为优化湾区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