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李佳
案例一
【案情】
2008 年 8 月 20 日,甲市建设局与中泰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1 号协议)。同年 8 月 22 日,市政府向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全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泰公司,期限为 30 年,至 2038 年 8 月 20 日止。2010 年 12 月 23 日,市建设局在未听证的情况下向中泰公司发出通知,提出从 2010年 12 月 25 日起解除双方于 2008 年 8 月 20 日签订的甲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012 年 9 月 4 日,市政府发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华天公司参与招标并中标,2013 年 2 月 20 日,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和华天公司签订了《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 号协议),取得位于甲市的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 30 年,至 2043 年 2 月 20 日止。
2013 年 9 月 4 日,中泰公司因与华天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不受理。2013 年 9 月 15 日,中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立即解除《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禁止华天公司在涉案地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诉讼中,市政府主张中泰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已被解除,依据是市建设局曾于 2010 年
12 月向中油中泰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华天公司对于 1 号协议并不知情,且中泰公司、华天公司均已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已经开始对园区企业供气。
【相关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25 条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问题】
1.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2. 中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法院解除华天公司与市建设局签订的《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3.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4. 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还是民法的诉讼时效?
5.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6. 请分析 2010 年 12 月 23 日解除通知的合法性。
7. 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总分 27 分)
1.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目标,处分的是行政法的权利义务,所以,属于行政协议。(4 分)
2. 有权。(1)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 分)本案中泰公司为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人,行政机关和华天公司签订的《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会影响其合法权利,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1 分)(2) 被告对同一区域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主体,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请求法院解除行政协议。(1 分)
3.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4 条规定,“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 分)本案中,2 号协议是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签订的,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为市政府。(1 分)
4. 应当适用民法的时效。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15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2 分)本案属于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情况,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 3 年的诉讼时效。(2 分)
5.(1)被告建设局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2 分)(2)主张解除行政协议的原告中泰公司,应当对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2 分)
6.违法(1 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前应当予以听证,而本案中市政府未予以听证,未听取中泰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该通知程序违法。(2 分)
7.(1)既然中泰公司的协议为独占性特许经营协议,被告又将英红工业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华天公司,被告主张解除通知违法,2 号协议违法(2 分)。(2)虽然 2 号协议违法,但华天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应当保护其对 2 号协议的信赖利益,如果撤销
2 号协议会侵害其信赖利益,同时,均已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对园区企业供气,若撤销任何
一家的特许经营权均将影响到所在地域的公共利益。所以,法院应当判决确认 2 号协议违法(1 分),并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 分);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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