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主观题案例三

时间:2020-11-16 10:34:02  来源:  点击:0

民事诉讼法    张进德     案例三

 

 

【案情】

甲市 A 县与 CDE 县相邻。A 县某加工公司与 B 县某食品公司于 2016 10 8 日在 C 县签订了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公司在 D 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在甲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 E 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公司即在 D 县进行了加工,并在临近的 E 县车站发货。食品公司收货后即投入使用。但后来,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公司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数万元。两家公司之间多次协商未果,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并且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 B 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后来,食品公司委托陈律师向法院起诉了加工公司,并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了“全权代理”四个字。在诉讼过程中,陈律师代表食品公司与加工公司一方进行了庭外和解,加工公司在和解中承认了食品袋质量存在瑕疵的事实,但在赔偿数额方面无法达成一致。一审法院遂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但食品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继续委托陈律师提起了上诉。

 

【问题】

1. 本案应通过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予以解决?简要说明理由。

2. 如果你是陈律师,请全面分析本案可能的管辖法院,能否设法满足食品公司提出来的管辖法院要求?

3. 假设诉讼过程中的和解协议最终达成,法院可否以此为据制作成调解书结案?简要说明理由。

4. 本案一审过程中,当事人是否还需要对食品袋质量瑕疵的事实举证证明?为什么?

5. 关于具体的损失数额,食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是 600 万元,而被告则认为该数额

过高,此时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或推翻 600 万元损失的话,分别需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

6. 如果在二审过程中,加工公司自愿按照一审判决的数额进行了实际赔偿,此时食品公司想要撤诉,请问其分别有何种撤诉的途径?撤诉之后食品公司还可以重新起诉吗?

 

【答案】

1. 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根据《仲裁法解释》第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的仲裁协议无效,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2. 首先需要确认,本案的仲裁协议无效,但还存在管辖协议。管辖协议必须约定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本案约定了县法院,而县与本案并实际联系,故管辖协议无效。因此,本案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若全面分析本案的管辖法院,必须从不同角度分别予以分析,本案存在违约与侵权的请求权竞合情形。其一,如果以合同关系起

诉,则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D 县与A 县法院。其二,如果以产品质量侵权案件起诉,本案可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真空食品袋的制造地与销售地皆为D 县,侵权行为地为B 县,被告住所地为 A 县。综上所述,本案若起诉产品质量侵权的话,B 县法院有管辖权,会满足食品公司的管辖要求。(《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民诉法解释》第 26 条)

 

3. 法院不得以和解协议为据制作调解书结案。因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89 条之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该案不构成特别授权,而系一般授权,代理人陈律师无权直接代理予以和解,故也不能达成和解协议进而制作调解书。

 

4. 当事人仍然需要对食品袋质量瑕疵的事实举证证明。虽然在和解过程中加工公司对食品袋质量瑕疵作了认可,但此种认可在法院判决时是无效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7 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5. 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因为损害后果属于请求权发生的重要要件事实,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和民诉解释的规定,应当由权利的主张者,也即本案原告就具体的损害金额,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证明 600 万元损害金额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被告推翻 600 万元损害金额的

证明标准为真伪不明。(《民诉法解释》第 91 条,《民诉法解释》第 108 条)

 

6. 在二审过程中,食品公司的撤诉途径包括:(1)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若准许的话,一审判决生效,但已自动履行完毕结案,此时食品公司不得重新起诉;(2)撤回起诉。二审法院若准许的话,应同时撤销一审判决,此时食品公司也不得再重新起诉。(《民事诉讼法》第 173 条,《民诉法解释》第 33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