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 “赠 ”房产,9年后还能反悔吗

时间:2021-10-28 10:56:36  来源:海峡导报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九年前,陈阿婆将名下房产赠与前女婿周某再婚所生之子小周,双方无血缘关系;九年后,陈阿婆向法院起诉,想要撤销此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陈阿婆的诉讼请求。

2000年10月,被告周某与原告陈阿婆的女儿黄女士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夫妻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由男方抚养,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至福利院安养天年,同时约定女方父母与男方仍为父子、母子关系,一切生活费用及住房均由男方负责,至养老送终。

随后,陈阿婆老两口由周某负责赡养,所在社区曾于2006年出具相应赡养证明。2012年12月,陈阿婆与周某签订赠与合同,将个人名下位于湖里区的一处房屋赠与周某再婚生育之子小周,公证处出具相应公证书。

年过八旬的原告陈阿婆起诉称,2012年,周某将上述公证书材料夹在其他材料中,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赠与材料,赠与行为与她的真实心意相背。2020年她想订立公证遗嘱,将案涉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女儿的两个子女时,才得知周某对案涉房屋做了赠与公证。陈阿婆还表示日常生活主要由女儿的一双儿女照料。

周某及小周共同辩称,周某结婚时入赘,后因黄女士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同意离婚,周某赡养陈阿婆并依法履行赡养义务,陈阿婆为报答赡养之情才有赠与行为。陈阿婆起诉并非本意,是旁人借陈阿婆名义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目前陈阿婆住在周某别墅中,陈阿婆的外孙、外孙女及小周也共同居住。2020年间,周某多次为陈阿婆在厦门市中医院就诊支付医药费;陈阿婆至今未向公证处提出对赠与公证的复查,案涉房产目前由周某管理使用;此外,今年4月,陈阿婆曾出具情况说明表示2012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报答周某赡养之情。

湖里法院认为,陈阿婆要求撤销将案涉房产赠与小周的赠与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事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驳回陈阿婆诉请。

法官说法

这份赠与合同为何不能撤销?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系赠与合同关系,争议焦点为案涉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首先,案涉赠与合同的签订过程经公证处公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次,陈阿婆在本案起诉状中称周某将相应公证书材料夹杂在其他材料中,使其作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相违背的赠与,然而其又于2021年4月作出情况说明,表示2012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前后陈述存在矛盾。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阿婆起诉状中陈述的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周系违背真实意思的事实。

再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本案所涉公证书出具至今已近九年,陈阿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从未向公证处提出过复查,可以认为陈阿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可公证书的内容。

相关案例

送房给儿子,还能讨回吗?

父亲怒告儿子,要收回送给儿子价值数千万元的店面。厦门中院曾审理这样一起父子官司,最终判决撤销老人对儿子的房产赠与。

八旬老人老林(化名)在厦门有一排六间店面。老林有多个子女,但老林把店面全部赠与并登记到长子大林名下,还把公司交给大林管理,而大林在国外却把父亲告上法庭。

老林说,大林伪造他的签名,在国外起诉他,企图侵占他的公司股权,大林还起诉老林和弟弟妹妹犯有伪造公文罪。

儿子控告父亲犯罪,父亲一怒之下,向厦门中院递交诉状,他起诉请求撤销对大儿子六个店面的赠与。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老人的诉求,判决撤销老林对大林的店面赠与,并要求大林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老林名下。

法官提醒说,如果子女实际实施了不孝的行为,对父母在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可撤销赠与?

法官认为,这类父子反目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应基于人伦基础正面回应,如果子女实际实施了不孝行为,对父母在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做了明确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本案中,大林作为长子,却以犯罪的名义起诉老父亲与家人,企图让年迈的父亲受到刑事制裁,老父亲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作为赠与人的父亲有权收回赠与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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