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创新!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公证参与检务辅助探索

时间:2021-11-04 15:38:54  来源:上海市公证协会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10月13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探索实施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发布了《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办案规定》《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备忘录》等配套工作协议及典型案例。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出台的背后,凝聚着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积极拓展公证参与检务辅助事务的不懈努力,也是继与检察院合作开展未成年人抚养费提存公证之后,对公证服务方式的又一次创新探索。

出台背景

近年来,徐汇检察院在办理故意伤害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一定比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方虽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诉求过高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从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

这不仅会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适用程度产生影响,还容易产生案件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被害人意愿牵制的情况,甚至出现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轻缓处置而选择接受被害人提出的高额赔偿的情况。既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也有悖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为此,在徐汇区检察院、区法院和区司法局的协商指导下,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由公共法律服务部部长孟宇亮牵头,以提存公证制度为基础,配合检察院着手研究相关方案及办理流程。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在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达赔偿意愿后,由检察机关指导上述人员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试行成效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共法律服务部部长孟宇亮认为,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有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有利于降低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率。

●“由于缓解了审前羁押时间较长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压力和焦虑情绪,我们真真切切感受到了申请人及其亲属、代理人对这项制度的认可和接受。” 他在办理过程中深有体会。

截止目前,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已经受理并出具了16份证明文书,确保了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

该项制度也得到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充分肯定,认为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真正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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