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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解决执行工作中案款对应不明、汇款信息不详、执行款无法及时发放等案款管理难题,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时执行,近日静乐县法院和县司法局经过多次研究会商后共同印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开展提存公证的实施方案》,为破解执行工作难题、推动案款公证提存进行了有益探索。
《实施方案》明确公证提存执行案款的范围包括: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下落不明的、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形,或者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以及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实施方案》明确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免收费用,同时对执行案款提存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细化了承办法官案款提存及申请人领取案款的程序和步骤,确保了执行案款公证提存安全、透明、高效。
《实施方案》的印发,推动了公证参与执行工作的规范开展和高质量运行,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原有办案机制下不明案款处理的困惑,有效解决了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发放影响执行质效的难题。下一步,静乐县法院将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创新执行模式,不断提升执行质效,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让群众“纸上权益”变为“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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