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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远程方式办理继承公证一直是业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尤其是《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了电子签名不适用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领域的规定,相当一部分公证人员更加坚定的不能通过远程办理继承的理念。
就《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本意而言,是针对的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的立法,而商人之间进行贸易,是可以不见面而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签约,正如国际贸易中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来签约,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采取电子签名是不进行视频的,双方是没有言辞的交流的,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其电子签名就是一个表示行为,依据商人之间的规则,这个行为双方契约成立。
公证机构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办理公证,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可以对屏幕中看到的人进行人脸识别,我们通过远程视频办证,不仅是电子签名一种表示的方式,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都是能够通过录像+加电子签名完成。
公证形式的独立性是公证执业的基础,公证与电子签名的方式是并列的关系,相互之间并不是包涵的关系。虽然是在线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内嵌了电子签名的技术,但是始终不改变的是公证形式的本质,不能说远程视频公证是电子签名法律形式,综上,在线办理继承公证是不应当受到《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约束。另外,继承指向的标的是“财产”,办理继承也是受益行为,从风险角度等因素考量,申请在线办理继承不但不应当被排除在外,反而应当大力进行宣传,即:当事人足不出户利用了公证机构的法定证明机构的法律定位及科技手段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完成了财富的传承。
为了谨慎起见,建议在笔录中加强对申请人的告知:
一、申请人愿意选择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申请办理公证,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公证与传统办理公证的方式不同,通过远程视频办理公证系依照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申请人与公证员分处两地(两个物理空间),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将两个物理空间连通,申请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系在公证员面前发生的行为;
四、申请人同意在远程视频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进行录像,申请人在视频中向公证员所宣读的法律文书的内容,系申请人口头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通过微信向公证员发送的文字系申请人书面意思表示,发送的语音系口头意思表示;
五、申请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以口头方式、书面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负责,保证不出尔反尔,否认自己已作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