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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成都某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依法变更登记为刘某。
成都某公司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系刘某伪造,涉嫌虚假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张某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知道该案件事实情况,且有作证意愿。
但张某由于个人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出庭作证,故向律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公证过程
对此,公证员对申请人张某进行询问,在办证过程中以与张某问答的形式询问申请公证的事项、内容及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后果,随后由张某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证人证言,并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普法小知识
证据是诉讼维权关键之所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
证人证言公证,是公证机关对证人陈述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证据的一种公证。证人及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且分别接受公证员的询问,证人及当事人需如实陈述,公证机构制作证人证言及谈话笔录,由证人签名确认。公证处并不对证人作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仅对证人的身份和发表证言的行为进行证明。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程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更能解决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难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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