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提存公证

时间:2024-06-18 17:07:42  来源: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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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一)清偿性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的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而言,清偿提存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即债务消灭及提存标的物风险转移。对债权人而言,其可作为提存权利人独立地享有提存权利,包括领取提存标的物的权利,领取提存孳息的权利等,同时承担相应的提存费用。

(二)担保性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之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交公证机关,在双方于合同中所商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将提存物交与另一方的行为。提存原因一般是依提存人与债务人的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提存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仍然归属于提存人所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除非担保合同被国家法定机关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否则中途不得取回提存物。担保性提存仅保证债务履行,系为保全担保权而对担保财产进行的提存。

什么情形可以办理提存公证?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 货币(含本、外币);

2、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 贵重物品;

4、 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 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现实中,大量的经济交易中存在很多的意外、不可抗力及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这些都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利益过程中的不利因素,而提存公证防范合同风险的担保作用就能在此显现出来。无论个人还是企业、组织等机构,经常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资金监管等需要,为预防、避免纠纷,提存公证可以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优势,预防纠纷,保障交易安全。除了交易方面,提存的作用还有很多,应用的场景更是不胜枚举,如遗产管理人为保护继承人利益,请求将管理的财产提存的;如某卖家资不抵债,无中介的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通过提存来保障购房款的资金安全的;如交通事故中,父母去世,赔偿款支付给未成年人,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亲属请求将所监护的款项提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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