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说民法典|父亲的遗产,为何堂兄弟也有份继承?

时间:2021-04-30 17:17:01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继承实务中,关于转继承中能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转继承人应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健在的所有合法继承人,且被继承人不可能同时是自己遗产的转继承人,即自己成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而且,如果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会出现既是法定继承人又是转继承人的情形,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就会超过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这有违继承法律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只要符合《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转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就可以由转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对此,您怎么看?

继承公证实例再现 ·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当事人称,被继承人秦某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广州市死亡,秦某名下在本市有价值200万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是秦某与其妻子倪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各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秦某生前无遗嘱。秦某与倪某生有一个儿子秦小某。秦某的父亲先于其本人死亡,其母亲(以下称秦母)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后于其本人死亡,秦母生前也无遗嘱。秦某有一个姐姐(以下称秦姐)、一个弟弟(以下称秦弟),秦姐早已于二00八年死亡,秦姐有配偶及一个女儿王小某。秦某的外祖父、外祖母解放前已死亡。现倪某、秦小某、秦弟、王小某均向南方公证处申请继承上述房屋中属于秦某的遗产份额,并且要求均等分配。由此,该如何确定该案的继承人及继承人继承上述房屋后所占有的份额成为本案的争议点。

专家解案及法理分析 · 

公证实务中,同一遗产继承中同时出现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情况并不鲜见。而问题的焦点在于:其一,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是否存在法理上的内在冲突;其二,转继承中适用代位继承是否突破了“同一顺序均等继承”。

从本案实例分析:秦某生前无遗嘱,该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秦某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有其妻子倪某、儿子秦小某、母亲秦母共三人,由于秦母后于秦某死亡,秦母生前无遗嘱,且在世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秦母继承秦某遗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产生了转继承人。由此,秦小某及秦某姐姐的女儿王小某因秦某及秦姐均先于秦母死亡能否成为代位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法理分析,曾毅公证员认为,转继承中可以有代位继承。理由如下:

第一、转继承转移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权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归继承人所有。另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实际上体现当然继承的原则,即自继承开始,遗产便已归属于继承人。因此,本案中当秦某死亡时,他的遗产所有权即转移给秦母及其他合法继承人。秦母就当然的享有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待秦母死亡后,该部分遗产作为秦母的独立财产,发生第二次法定继承,因秦母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那么秦母的法定继承人为秦母的所有子女,即为秦某、秦姐及秦弟。这里秦某所继承的遗产是秦母的独立财产,而并非是对自己遗产的继承。

第二、合法继承人没有明确规定是健在的还是死亡的,只要是合法的继承人,就应当有继承权,不能因为继承人已经死亡而剥夺其享有的继承权。因此本案中,虽然秦某已经死亡,但其作为秦母的儿子,对秦母的遗产当然享有继承权。

第三、法定继承制度中应当包括代位继承的原则,而不论法定继承是发生在直接继承还是转继承中,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转继承中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生前自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代位继承,那么被继承人从他人那里继承取得的财产,当然也可以作为遗产被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自身的财产和他继承得到的财产,都是合法的,在他死亡后,都应属于他的遗产,只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又没有丧失继承权,那么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就有权代位继承该遗产。所以,转继承按法定继承的同时要考虑代位继承事实的存在及代位继承人的实现问题。本案中,因秦某及秦姐均先于秦母死亡,秦某的儿子秦小某及秦姐的女儿王小某就发生了代位继承的事实:秦小某、王小某享有上述转继承权中的代位继承权。综上,本案在确定秦某的法定继承人时,除了秦某的配偶倪某及儿子秦小某以外,还应包括秦弟及王小某。

写在最后的“曾”知灼见· 

基于上述继承争议及公证实例,曾毅公证员提出几点建议:

1.不必机械地理解“继承遗产一般应当均等”。因为有“一般”,所以当然就会有“不一般”。譬如上述公证实例中,秦小某基于转继承和代位继承而继承了两份遗产份额(一份是继承秦某遗产的份额,另一份是继承秦母遗产的份额)导致的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超过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并不构成对《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突破,亦未违背继承法理。

2.公证是遗产继承的优选项。因为,一方面,公证人是深谙继承法律的专家,能够帮您理清复杂的继承关系,从法律层面解决继承实务的冲突。另一方面,与公证相配套的调查核实等职能有利于多层面的继承关系证据证明的收集,最大程度为当事人提高便利。此外,继承关系复杂时,公证人运用法律专业服务和经验,能够促成继承人之间协商合议、理解配合。

3.老生常谈:遗嘱公证是“物美价廉”的财富传承工具。其一,可以简化实际发生的继承关系链条,试想一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则转继承、代位继承所带来的繁复手续即可完全避免。其二,遗嘱公证可以降低办理继承事务的费用,因为公证遗嘱办理有效避免了转继承、代位继承程序化操作,减少继承人的数量和时间、费用的支出,由此实现“价廉”与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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