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例,转让方甲方是一香港企业,而受让方乙方为境内企业,双方协商约定将甲方持有的一上市公司(我们将被转让股权的公司称为标的公司)非限售股份转让予乙方,申请公证前,双方已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签署后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时,深交所因一方为境外企业要求将上述协议进行公证,所以双方向本处申办该《股份转让协议》公证。
本案的问题包括:
第一,因疫情原因,香港企业协议签署人无法赴上海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如何证明香港企业的签署行为?
第二,甲方转让的股份系上市公司股票。如何识别交易的法律风险?
我从三个方面思考把握这一案件:第一、从真实性角度审核公证对象是否客观存在;第二、从合法性角度审核公证所涉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第三、从本案涉及交易的合规性角度进行风险的识别。
审核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公证员对每个案子必须审核的第一要点。我们审核法律事实的发生或者行为的作出最常见的手段便是亲临现场用眼睛去看,亲眼见证法律行为的作出,亲眼看到证明法律事实的文件,但是本案中,公证前甲乙双方已经发生了协议的签订行为,而甲方因疫情这一特殊原因,无法赶赴上海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该协议是其本人所签,经过一系列沟通商议,经本公证员提议,当事人通过香港委托公证人来证明协议签署主体确认签约行为系真实发生,香港委托公证人通过证明签约行为人个人声明的形式证明其本人确认于何时何地签署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该公证文书经法律转递手续后,从法律效力上讲,等同于行为人本人亲自向本公证员确认协议的签署系其本人所为,而且每一份《股权转让协议》都作为其声明书公证的附件,确认了每一份均为其本人签署。
同时,考虑到协议的主体是企业,由企业本身同时作出意思表示更能体现主体行为的真实有效性,本案的甲方主体系香港公司,按照其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是该企业的权力决策机构,为了对事实的审核更为严谨,另由香港企业经过董事会作出决议文件确认以下三个重要内容:一是上述协议系公司授权代表某某于何时何地签署;二是对协议内容条款表示明确无异议;三是确认协议上所盖之印是公司的有效印鉴。同时,由香港公司另授权一位代理人在上海在本公证员面前代表公司办理公证申请手续,递交文件、接受询问,香港企业作为交易相对方予以认可。公司的表示加上签约行为人本身的确认,便是对法律行为本身的真实性进行了全面的确认,也是我们公证员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的体现。
对于乙方已签署合同的行为,由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签署上述协议的行为真实有效。
然后,合法性审查也是公证审查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行为主体的行为合法性审查中,乙方出具了营业执照、章程等主体证明材料,而且因为其为法人独资企业,唯一的法人股东出具了股东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在交易的合法性审查中,本公证员根据相关法律及深交所相关规则指引、操作细则审核了上述交易有无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标的物是否可以转让及收购人的合法资格,其次,所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转让上的限制。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股权来源证明等,并向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了标的股份权属及权利限制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认符合收购交易的合法性。
最后,本案涉及的标的系上市公司股权,而对于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合规性,我们作为公证员也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及股份转让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除了应当进行公告披露交易内容外,还有其他相应的要求,如受让方受让股权数量的下限、披露公告中对于交易内容的体现、交易完成后对于双方继续进行股票交易的限制等等。我认为公证员并不能对此完全不闻不问,但是也不能越俎代庖。不能不闻不问是基于公证员对于风险控制的要求,如果明确违规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公证员应该保持警惕,进行合理的判断;不能越俎代庖是基于公证员在社会活动及经济交易中的身份地位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各个交易有各自的审查监管部门对交易的最终结果进行审核,公证员对交易合规性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和对各方的提醒、警示、告知义务而不是进行判断。本案中,深交所会在过户登记时对于交易进行最终审核并且出具审核确认书,但是这个审核对于公证来说是后置的,在公证办理时,在审核交易有无明显违反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后,公证员需要告知双方交易必须符合相关合规性规定,并要求双方承诺该交易没有违反相关合规性的规定,同时在公证书上明确表述:“该协议涉及的交易合规性需按规定由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是本公证员把握此案的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中,真实客观性是核心问题,合法性的审查是法律适用问题,合规性的注意是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晓谕义务。
本案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审核,在深交所出具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最终顺利完成股权转让交易。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公证员的作用应当是对于交易的法律风险的鉴别、揭示、告知和控制,让行为主体清楚了解风险所在,更好更准确地作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预防纠纷、实现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