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历史文献中的公证史系列之查理曼大帝敕令|【国际视角看公证】第一期

时间:2020-08-20 13:54:00  来源:  点击:0

解密历史文献中的公证史系列之

查理曼大帝敕令

拉丁公证制度源远流长,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它其实并没有很多人想像的那么久远。国内外一些论著认为公证制度产生于古罗马,从诺达里算起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这个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尽管现代公证人的称谓(notaire)源自古罗马的诺达里(notarii),但也仅此而已,从事速记工作的诺达里其实和拉丁公证人并无任何共同之处。欧洲公证史学界一致公认,公元3世纪产生于罗马帝国的达比伦才是公证人的真正先祖,但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达比伦亦始终未能演变至公证人。关于诺达里、达比伦与现代拉丁公证制度的关系,笔者将单独撰文细解,在此暂不作赘述。

拉丁公证制度形成于11世纪左右的意大利北部,这是欧洲史学界所公认的事实并且为历史文献所确认。然而公证制度在意大利的诞生并非一蹴而就,它从公元9至11世纪在意大利北部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拉丁公证制度的形成,与欧洲历史上一位伟大君王缔造的帝国有着很大的关系。他就是文治武功、统一了大半个欧洲的查理曼大帝(公元742年-公元814年),也就是扑克牌上的红桃K。

理查曼大帝画像

查理曼是一位很有作为的君主,被尊为“罗马人的皇帝”,他在军事、内政、文化、教育和司法等领域的成就对后世欧洲的影响极其深远。查理曼梦想重现昔日罗马帝国的荣光,他在司法领域任命公证人的举措对拉丁公证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巴黎公证人公会大楼正面的墙上,雕刻着象征着拉丁公证人历史荣耀的四个重要年份和事件:公元805年查理曼大帝颁布敕令,下令帝国的伯爵、主教和修道院长任命公证人;1270年,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在巴黎夏特莱任命60名公证人,正式从中央政府层面建立了公证制度;1539年,佛朗索瓦一世颁布维勒--科特莱法令,要求司法文件和法律文书必须用法语撰写,法令还规范了公证人的组织形式,并重申必须对公证文书加以妥善保管并建立登记簿;1803年,拿破仑颁布《风月法》,建立了现代拉丁公证制度。

巴黎公证人公会(蔡勇 摄)

大楼正面刻着4个重要年份和事件(蔡勇 摄)

公元805年,查理曼大帝在法德边境小城泰昂维(Thionville)颁布敕令,下图所示系该敕令的目录。这张印刷品(高38厘米,宽26厘米)是与查理曼大帝805年敕令有关的现有仅存文献,它出自历史学家Baluze于1677年所编纂出版的《法兰克国王敕令汇编》,原件现存于法国国家档案馆。从这份文献可以看出,在查理曼敕令的第三部分,皇帝命令伯爵、主教和修道院长任命自己的“公证人”。

查理曼大帝805年敕令(保存于法国国家档案馆)

事实上,查理曼大帝在公元803年就曾经发布第40号敕令,命令其巡按使(钦差大臣)“在各地任命公证人”[1]。805年,查理曼大帝再次发布敕令,命令伯爵、主教和修道院长任命各自的公证人。很不幸的是,查理曼大帝805年敕令仅有其目录得以保存,其后的文本缺失,因此我们无从准确得知查理曼帝国时期“公证人”的具体职责和功能,也无法悉知查理曼大帝在巡按使、伯爵、主教和修道院长这些帝国最重要人员身边设立公证人的意图是什么。“我们不清楚(查理曼帝国的)公证人的具体职责,特别是他们在私人契约中的角色。”[2]

[1]Alain Moreau,《书吏变迁录—法国公证史》,SOCAPRESS,第16页

[2]Jean Foyer, 《Gnomon》,第25期。

西罗马帝国覆亡后,日耳曼蛮族将古罗马文明以及其政治、法律体系破坏殆尽,僧侣们垄断了接受教育的权利。尽管在查理曼这位远见卓识且颇有教养君主的统治下,欧洲的文化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那时识字的人仍然很少,帝国官吏们甚至大多数都是文盲[3]。因此,当时以书面形式订立契约的情况仍然不多见,这个时期亦甚少有档案文献流传于后世,这更加凸显出查理曼大帝805年敕令的弥足珍贵。

尽管如此,查理曼和他的继承人们仍然试图建立起规范的公证制度。在一份敕令中,有着这样的规定:“涉及应由公证人起草的文书时,如果公证人没有书写文书或者将其遗失,公证人应当为文书使用者重新制作该份文书。”[4]在另一份敕令中,规定公证人必须宣誓不得作假,并且不得在其所属伯爵辖区之外制作文书。

 [3]张芝联主编:《法国通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

 [4]Capitula Italica 168

查理曼大帝及其继任者在多份文件中将公证人称为“契约法官”,这个称呼的出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此之前的古罗马时期,甚至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公证人”(法文:notaire,拉丁文:notarii或notarius)的称呼被广泛用于速记员、抄录人、代书人、录事等等,而这些职业与近现代拉丁公证制度的法律职能并无任何关联[5]。查理曼帝国时期,“契约法官”的称谓表明公证人已经有了全新的法律职能,使得其与以往就广泛且模糊存在的“诺达里”、“达比伦”等职业形成了鲜明差异。

总的来说,史料认为查理曼帝国时期的“公证人”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拉丁公证人,他们只承担着秘书或书记员的功能,为伯爵法庭的法官们(les scabini)起草判决书,仍然非常接近于古罗马的代书人。然而,可以明确的是,这些查理曼帝国的公证人孕育了现代拉丁公证人[6]。

 [5]Robert Henri Bautier,《Gnomon》第48期

 [6]《南部公证人史》,下载于法国塔恩省档案馆官网。

 随着查理曼帝国及其政治、司法体系的解体,查理曼大帝所建立的公证人制度也随之消散,西欧进入了封建分裂状态。然而,在意大利中部和北部,尤其是在伦巴第地区,查理曼帝国的司法体系或多或少地得以存续。国王或者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们仍然在自己控制的地区任命公证人,他们通常由法官兼任。从9世纪起,这些伦巴第地区的“法官公证人”越来越专注于非讼司法事务,慢慢演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拉丁公证人。

查理曼大帝的花押

实际上,这个进程就是让公证人书写的私人契约文书获得公文书的司法效力(authenticité),以保障契约的履行并防止日后遭到任何的质疑。为此目的,无纠纷的契约人在法庭上对文书进行认可,然后由法官作出判决:私文书通过这种方式人为地变成了具有公文书效力的司法文书。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虚拟诉讼形式的庭审逐渐消失,仅需契约各方在法庭对文书进行确认即可获得公文书的效力。

直到在11世纪左右,这种非讼司法程序从法院判决体系中独立出来,公证人为非讼事务制作的文书获得了等同于司法判决的公文书效力。公文书效力(authenticité)是拉丁公证制度的灵魂,其蕴含的三大功能(证据效力、执行效力和确定的日期)正是拉丁公证制度生生不息、长盛不衰的根基所在。

因此,从九世纪查理曼帝国起至11世纪,公证人逐渐演变为独立的法律职业,公证人成为部分公权力的持有人,独立赋予其文书以等同于司法判决的公文书效力(authenticité),而不再依附于法庭。这是拉丁公证制度在意大利诞生的标志,也是拉丁公证人与罗马帝国的达比伦等代书人职业的根本区别。

自12世纪起,随着意大利掀起“罗马法复兴”运动,公证制度开始自意大利向欧洲各地传播,此是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