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杨女士两年前查出了自己患有乳腺癌,目前经过治疗病情已经趋于稳定。
杨女士和老公有一个八岁的儿子,但老公在她患病后对她的态度大不如前,不仅对她不关心对儿子也不上心,这让杨女士寒了心。
如果将来自己遭遇不测,她心里放不下的就是未成年的儿子和年迈的父母。她怕哪天病情复发自己意外去世,儿子生活没有保障。
杨女士想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婚前自己个人全款购买的一套房屋遗留给儿子,让他生活有个保障。
但是出现了几个担忧:
一、儿子还未成年,若她将来身故后,老公便顺理成章的成为儿子的监护人。如果老公不作为的话,也没办法根本性保障儿子的权益;
二、将遗产给儿子但是由自己的父母代为管理和居住。但是父母年事已高。如果老公不认可遗嘱态度强硬,甚至和父母起了冲突,父母无法处理和老公的矛盾。
于是咨询公证处,希望公证员能给予合理建议。
公证过程
通过沟通公证员了解到杨女士还有一个弟弟,并且杨女士和弟弟感情也很好。公证员告诉杨女士民法典中特别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可以有助于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最后通过杨女士慎重考虑,她决定将房屋遗留给儿子,房屋只能在儿子成年后由他自己办理继承过户,未成年期间任何人不能代为处置房产。父母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而杨女士的弟弟则作为遗嘱执行人,帮助执行遗嘱内容。
专业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中关于遗嘱的规定,确定了自然人遗嘱的意思自治,遗嘱的形式、生效条件、附义务的遗嘱、遗产的处理及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内容。遗产管理人能够更为妥善公平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遗产分配,避免大量涉及遗产的债权债务或继承纠纷产生,减少社会矛盾,减轻继承人、债权人的负担和诉累。遗产管理人的设立除了上述作用,还能够更好的使遗产保值增值,特别是对于需要及时处置或采取保护措施的遗产,避免因管理不善减损遗产价值,进而损害各方利益。对于家庭关系较为复杂、财产数量较大的当事人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可帮助其有效的进行财产规划。而对于现实中没有继承人的遗产,亦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来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处理,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