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效,孙子却不能继承房产?

时间:2021-08-27 13:43:07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小张的爷爷在几年前过世了,在世时爷爷就格外疼爱小张,把自己唯一的一处房产也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留给了小张,并把遗嘱公证书交给了小张保管,交给小张时爷爷告诉小张自己过世后让他要在两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手续,小张并未在意,爷爷过世后小张也便忘了这件事,并且一直也没有拿出遗嘱去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直到几个月前小张的叔叔和姑姑起诉要求继承这套房子,小张这时才拿出遗嘱,说房子爷爷已经立了遗嘱留给自己,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但是小张不能继承这套房子。

为何会遗嘱有效,而小张不能继承遗嘱内的财产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孙子并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中也规定自然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留给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小张虽然不是爷爷的继承人,但爷爷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小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内容经过公证也合法有效,但小张应当在爷爷过世后六十日内去房产局及时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通过其他形式主动做出接受遗产的是意思表示,期限过了视为小张放弃了遗产,小张也就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遗产则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证员说:

将财产通过遗嘱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一种通过遗嘱赠与的行为,对于遗赠的受益人来说必须要尽快的表示是否接受,这样即使得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成立,接受的意思表示最好的方式就是去遗产的管理部门办理遗产过户的手续,或者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公证遗嘱中,在立遗嘱人办手续时公证员都会多次的提醒立遗嘱人注意的事项,上述案例中爷爷应该也是在公证员提醒后将这一法律规定及时的告诉了小张,但小张并未在意,最终无缘该房产。

图片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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