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新冠疫情期间远程受理公证文书的新政令述评

时间:2020-10-26 14:41:09  来源:  点击:0

为了保障新冠疫情期间“公证公共服务的延续性”,法国政府于2020年4月3日通过了《第2020-395号关于在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允许远程签署公证文书的政令》(以下简称“2020年4月3日政令”),并于4月4日在官方日报上发布。这项政令临时性打破了2005年8月5日修改的《1971年11月26日第71-941号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以下简称“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中身处不同地方的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必须前往所在地的公证人事务所,由各自的公证人通过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批准的远程视频系统共同协作办理的实质性规定;疫情期间,新的政令临时允许公证人在不用面见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安全的远程视频会议工具为各方当事人办理公证文书。

法国政府出台新政令的主要原因,是自法国爆发严重的新冠疫情以来,公证人事务所因管制措施而被迫关门,公证人无法为客户办理不动产交易文书,导致全国不动产市场陷入了事实上的“停摆”状态,法国司法部长和住房部长均期望新的临时措施可以重启法国不动产市场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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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解读

2020年4月3日政令规定:自政令发布的次日起,直至卫生紧急状态宣布结束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公证人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受理公证文书;公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以及公证人对当事人意见或声明的收集,必须通过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所批准的专业远程视频软件进行,必须确保当事人的身份验证以及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和私密性;公证人在收集前述当事人意见或声明的同时,应按照2017年9月28日政令的规定收集当事人的合格电子签名;公证人当场使用其加密电子签名签署文书后,电子公证文书即时生成。

法国议会通过的卫生紧急状态法令于2020年3月25日生效,为期两月。以此计算的话,在不考虑紧急状态延长可能性的前提下,公证人截止到2020年6月24日,均可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远程受理公证文书。

实际上,自2005年8月5日政令修改了《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起,远程视频公证在法国就已经成为法律上的事实,差别在于修改后的《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要求契约各方当事人必须出现在各自公证人的面前,以远程视频会议的形式完成电子公证文书的签署,该政令所指的“远程”仅是指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远程。而新政令则暂时取消了当事人必须面见公证人的苛求,不仅实现了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远程”,也包括了公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远程”。

新的公证程序要求必须配备三个信息化工具:一是安全的远程视频软件;二是当事人的安全电子签名;三是公证人的加密数字签名。

第三项工具早已不是障碍,2007年,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就开发了公证人的加密电子签名工具--“REAL”优盾,被业内外人士公认为是成功的典范。

关于安全的远程视频软件,它必须经过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批准并具备身份识别功能,禁止使用Skype、Zoom或WhatsApp等大众化软件。到目前为止,LifeSize是获得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批准的唯一远程视频工具。

关于当事人的安全电子签名。由于之前的电子公证文书都必须是在当事人面见公证人的前提下完成,当事人在电子公证文书上的签名实际上是在电子签名板上的“手写签名图形”,只有公证人的签名才是真正的加密数字签名,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无需也并没有专门为当事人开发安全的电子签名工具。但是在新程序之下,由于没有公证人的现场核验,当事人电子签名中篡改身份的风险剧增,因此只能求助于可信第三方提供安全的电子签名工具。目前唯一获得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授权的安全电子签名提供商是Docu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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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于2020年4月4日发布新闻公报,对此项政令表示欢迎。公报表示,在法国正遭遇空前的公共卫生危机之时,这项政令体现了平衡、务实的态度,并且强化了制作公证文书的安全性要求。政令突出了公证人与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流的重要性,强调了公证文书之公文书效力的根基。

作为政令所指定的远程信息系统的唯一批准机构,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重申,(公证文书的)公文书效力不仅仅在于它是一种安全机制,还在于公证人与客户之间的高质量咨询和互动,这有助于启发顾客准确地表达意愿。

新闻公报指出,随着技术的发展,采用经过公证行业认证的安全视频工具不会损害公文书的本质,公证人应关注的关键问题,是必须保持公文书效力的完整性和性质不变。

事实上,这项新政令正是在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负责人的力推下出台的。法国《回声报》以“远程公证文书,一个崭新的阶段”为题,对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第一副主席David Ambrosiano进行了专访,David Ambrosiano表示,法国公证的信息化已经跨过了两个重要阶段:2008年签署了第1份电子公证文书,目前法国90%以上的公证文书均以电子文书形式作成;2018年,实现了远程签署公证文书,契约当事人在各自公证人的事务所里以远程视频会议的形式签署文书,其效果相当于他们在同一家公证人事务所申办公证事务。

随着2020年4月3日政令的颁布,通过这种新的“远程视频受理文书”方式,公证人又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公证人和客户完全通过信息化工具进行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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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论

事实上,新政令的出台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巴黎二大法学教授格里马蒂、鲁昂大学法学教授吉斯贝尔和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前主席Bernard Reynis共同撰文,对新政令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一些疑问。

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新政令之下公证人在受理文书时的角色是否发生了改变,并是否会进而影响到公证文书的根基—公文书效力。作为最典型的公文书,公证文书具有民事程序中的最高等级证据效力,非经公文书伪造之诉的特殊程序不得被推翻。这就要求必须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第5条将这个审查义务归给为公证人的责任。而在新政令下,对当事人进行身份审查的任务不再由公证人单独承担,至少要“分享”给电子签名服务商共同行使,否则当事人无法获得一个合格的电子签名。这个“分享”是无可避免的,因为在公证人无法看到当事人“肉身”的情况下,通过合格电子签名对其进行身份核验的能力并不属于公证人,而是属于计算机专家。

其次就是,如果这一临时措施在今后转变为常态设置,验证当事人电子签名的任务可否由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来承担?在此情况下,公证行为的实施将完全掌控在体现公文书根基的公务助理人员职责之内。甚至在将来,公共当局可以自己向公民提供合格的电子签名工具,并将其嵌入公民身份证件的芯片中,这样,可信第三方就是国家。在2005年修改《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的政令起草之时,政府当局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在公证行业内,许多公证人为政府的新举措欢呼雀跃,庆贺在新技术应用中迈进了一大步,在他们看来,这项政令虽然只是新冠疫情期间的临时性措施,但已经是一大历史进步。但是,行业内反对的声音也很激烈。例如,第112届法国公证人大会不动产委员会主席、公证人Vivien Streiff认为,在远程视频会议中,公证人的感官只能接收到扬声器和摄像头所传递的信息,这与面对面的交流存在巨大的差别。还有一些公证人虽然并不反对新的远程视频公证程序,但是对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把商业公司DocuSign作为安全电子签名的提供商表达了不满,认为这违背了法国公证数十年来信息工具不外包的传统,具有一定的数据安全隐患。并且,对当事人进行身份验证属于公务助理人员(公证人)的职责,这也是公文书效力的根基之一。把身份验证的职能外包给不具有公共职能的第三方私企,无疑将威胁到公证文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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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

2020年4月15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就一位公证人的诉求作出了判决,裁定2020年4月3日政令合法。

这位公证人质疑了2020年4月3日政令的合法性,要求最高行政法院中止该政令的实施。这名公证人认为,这项有争议的政令免除了公证人面对面受理当事人文书的义务,违反了《民法典》第1371条中“公文书中由公务助理人员亲自完成或确认的事实,具有公文书伪造之诉才能推翻的效力”的原则。意即是,这位公证人认为,《民法典》第1371条中所指的“亲自”必须是“公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面对面”。

公务助理人员(公证人)制作的公文书(公证文书)被赋予了增强的证据效力,其制作程序理应符合1803年《公证组织法》(即《风月法》)、《民法典》和《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所规定的要式。其中公证人是否必须按照《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的规定“面对面”地接待当事人,自法国立法引入电子公证文书以来一直是争论的话题。最高行政法院的此次判决成为该争论的第一个司法答复。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并没有任何(议会通过的)法律条文规定公证人必须面对面地接待当事人,这仅是《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的强制性要求。2020年4月3日政令只是临时修改了《关于公证人制作之文书的政令》的规定,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020年4月3日政令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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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视频公证,意外的惊喜?

自2019年1月1日起,法国停止了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事务的职能,从此,法国的海外侨民再也无法通过外交官员办理遗嘱、婚姻契约、委托书等公证文书。根据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发布的建议,居住在承认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89个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国(包括中国)的法国侨民可以向当地公证人求助。而对于居住在美国等非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侨民,则无任何替代性解决方案。

新政令虽然只是临时性措施,但对于250万侨居海外的法国公民来讲,短期内这无疑是一个福音。格里马蒂教授等在前述文章中指出,根据新政令,客户不再需要与公证人面对面,那么就再也没有理由强制客户必须在法国境内申办公证;公证人的任务是接收当事人的意愿,其职权管辖地是接收当事人意愿的地点,而非当事人“发送”意愿的地点。因此,在这段特殊时期内,公证人也临时获得了为海外法国侨民受理公证文书的职权。

笔者在社交网站LinkedIn(领英)上进行了搜索,发现有不少法国公证人发布动态,他们已经采用新模式为海外顾客制作了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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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笔者认为,公证文书属于公文书,公证活动是依照国家授权提供的一种公共司法服务,公证程序的制订属于政府的职权,公证行业协会或任何公证机构都无权任意修改或扩大公证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公证活动中的任何技术创新都必须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法国公证人的经验表明,公证行业可以努力推动程序规则甚至法律的修改来实现技术创新的目的,但是在法律规则修订之前,任何技术创新都不能随意突破规则,否则就会损害公证的公信力,动摇其公文书效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