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考研学生校外住宿签名公证

时间:2021-09-17 17:26:32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郭女士(化名)和胡小姐(化名)是一对母女,胡小姐现在就读于南京市某大学,是该大学大四的学生,今年胡小姐准备考研,全力奋战研究生招生考试,郭女士见状后,为了女儿在考研期间更好地生活与学习,准备和她一起居住,照顾的女儿的起居生活、监督她学习、为她打气。

但是该大学有管理规定不准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如果非要在校外住宿的话,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并办理声明书签名公证,有了该公证书后才能办理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的相关手续,郭女士于是拿着学校出具的声明书的样式来到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签名公证。

经当事人申请,我处受理并及时为当事人办理了该项签名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声明书、承诺书、保证书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公证,在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

我处受理后,首先告知了当事人需要准备和提供的材料,再按照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实、认定,最终出具公证书,解决了当事人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备战考研的相关问题。

办理过程中的梳理主要在于:

(一)办证依据方面。首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郭女士是成年自然人且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主体适格。

其次,根据我国的《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必须与其有利害关系,郭女士与胡小姐是母女关系,胡小姐虽然成年但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来源,郭女士是她的母亲亦是她的经济担保人,胡小姐想要在校外住宿学校必须要家长同意才可放行,所以郭女士与所申办公证事项之间形成利害关系,符合公证受理条件。

再次,根据我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办公证事项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郭女士的声明书内容是允许胡小姐向学校申请校外住宿,如果出现意外情况由家长郭女士和学生胡小姐自己负责,郭女士清楚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保证声明内容真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办理公证。

最后,根据我国的《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文书上的签名、日期应当准确、属实。郭女士在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声明书上亲自签名并写上当时日期,符合法律的规定,公证处应当按要求为郭女士出具公证书。

(二)事实认定及材料收集方面。主要在于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首先,需要确认申请人身份及其所提交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就上述案件而言,郭女士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证件原件需要进行核实,公证员进入办证系统中的人证比对栏目及信息核查栏目,对郭女士进行了人证比对,对提交的证件信息进行了核查。

提交的资料与核查信息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公证申请人与申请事项之间应有利害关系,所以公证员让当事人提供了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南京市某大学的学生证或者校园卡等材料,我们重点核实上述家庭成员关系和胡小姐在读情况,上述种种核实过程就是对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核实以达到内心确认。

(三)谨慎的注意义务方面。实践中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是比较常见的公证事项,该项公证需要认真仔细查阅证明材料,认真核实相关证明,练就巧妙的询问方法。

有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不属实甚至造假来误导公证员,公证员对此需要及时作出甄别,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该项公证只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为了便于公证书的使用,所以在公证词中另加入了“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签署行为的真实性”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