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证员了解,2003年,张某与同在深圳打工的妹妹一同周末出游,在某公厕外发现一个女婴,后张某将孩子抱回家抚养,并在老家以女儿的身份上了户,孩子至今不知实情。
公证员通过与王某交谈得知,自从收养了这个孩子,王某夫妇视如己出,孩子现在读高一,王某不愿告诉她收养的事。
后经公证处工作人员到村委会及王某家附近走访,向村委会、王某邻居、亲属了解得知王某夫妇确实收养了一个女儿,王某夫妇对这个女儿非常好,比自己的儿子还更宠爱。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王某夫妇在收养了女孩之后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不符合收养法规定。
但根据《继承法》及《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公证员一方面考虑到张某的女儿在上高中需要较多抚养,又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兼顾法理和情理,公证员考虑到王某多年来对养女视如己出,在抚养养女至成人还需要花费更多的经济收入,由于养女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无法继承张某遗产,建议由王某继承张某全部遗产,用于养女的教育与抚养,在王某儿子同意放弃继承遗产后,为王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