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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案件概述
田先生于2015年10月在成都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成都X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田某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0年田某与吕女士登记结婚,后又于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离婚后仍归其各自所有。
2021年1月田先生因突发疾病去世,其生前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田先生父亲和母亲均健在。
Part.02
办理过程
2021年3月田先生父亲和母亲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继承田先生遗留的登记在其名下的成都X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据申请人田先生父亲和母亲称,田先生生前并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人田先生父亲自愿放弃对上述股权的继承权,母亲主张继承该股权。
公证处受理了申请人田先生父亲和母亲的继承公证申请,并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审查了其提交的资料,并对相关事实和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
随后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继承公证书。最终,母亲依法继承了田先生对成都X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及财产份额。
Part.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公证要点
1、公证员可以根据股权继承(或者股东资格继承)公证的意义和法律效果,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告知申请人申办股权继承公证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2、公证机构在受理股权继承(或者股东资格继承)公证时,应当重点审查公司章程关于股权继承或者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有的公司基于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了特别约定,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权并非单一的财产权,其既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股东资格,也包括具有财产性质的股权利益。股东资格并不必然能与股权利益(财产份额)一并继承。
4、继承人为公务员等禁止经商人员的,不得继承股东资格,但可以继承股权财产份额。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公司章程有特别的限制约定外,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即使章程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可以继承股权涉及的财产份额)。
6、多名继承人同时继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可能导致公司形式的变更,为保证一人有限公司的继续存续,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其中一名继承人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余放弃继承股东资格转而继承股权财产份额,或者直接放弃继承股东资格及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