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某工地建筑工人:我们在该建筑工地干活已经5月有余,工资都是按月由“包工头”结算,但到了本月发工资的时候却发现“包工头”失踪了。
我们找到发包方结算工资,发包方愿意先行垫付我们的工资,但工人具体的出工情况统计都由“包工头”负责,现在因为“包工头”失踪而导致无法核算出工量,进而无法确认工资,发包方对此也比较无奈。
希望公证处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发包方:希望公证处参与到垫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全部流程,从而留下证据用以今后从支付给“包工头”的工程款中抵扣出来。
公证方案
1、到建筑工地通过其他建筑工人查证核实被欠薪建筑工人的具体出工量,同时与发包方沟通提取了建筑工地内场半年的监控录像用以确认被欠薪建筑工人出工量;
2、确认出工量后参与保全发包方核算工资的过程;
3、出工量和工资核算完毕后,参与发包方与被欠薪建筑工人的垫付工资协调会,由公证员说明工人出工量核算情况及工资核算情况;
4、起草发包方与被欠薪建筑工人签订的垫付工资协议书并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
5、保全并监督发包方垫付工人工资。
发包人和被欠薪建筑工人均认可该方案,于是各方按照该方案的步骤有条不紊的推进,三天后顺利的完成了各个步骤,被欠薪的建筑工人均顺利的拿到了工资。
公证员说
农民工讨薪难”在前几年还属于非常热门的话题,但近年来随着国家重拳出击整治“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以来,农民工工资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因此在“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上,我们公证的关注点除了维护农民工权益外,还要考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后顾之忧,如何保障垫付工资的真实性以及垫付后的证据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运用公证证据效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45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