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嫁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吗?

时间:2021-11-19 14:32:53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长幼有序,子承父业这是传统!有啥好商量的!”

“都是身上掉下来的肉!我们都是有权利的!”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老祖宗定下的规矩都不遵守了吗!”

“现在可是法治社会!一切讲个‘法’字”

......

自古以来,为争夺老人遗产,兄弟姐妹反目成仇、大打出手的事件比比皆是。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纠纷,本质上还是对民法典继承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

2021年9月,成都市启动城市更新项目,x片区位列其中,该片区均为上世纪70、80年代修建的老旧房屋,房屋产权问题突出,大部分房屋产权人已过世,其继承人又尚未办理继承手续。项目启动后,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应邀前往现场为居民们提供现场公证和法律咨询服务。其中一户的特殊情况让拆迁单位犯了难。

经沟通得知,该房屋登记在老人名下,老两口共育有7名子女,此后老人、大哥相继去世,其余子女健在。大哥的配偶及儿子认为自古以来,祖上的财产就应当由长子、长孙继承,其余子女均没有继承的权利,这种封建思想在其心里根深蒂固,尤其是嫁出去的女儿就更加没有继承权。故不愿意配合其余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家庭矛盾升级。

对于法律人来讲,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公证员采取电话、短信、上门等多种方式与大哥的继承人进行了反复沟通,为其详细讲解《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及法律解释。最终让当事人意识到之前思维的错误并接受共同继承方案。公证员为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成功化解了这户人家的矛盾。

法律是保护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居民矛盾,不仅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体现!

专业提示

Facing the sun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继承事关千家万户。

1、遗产的定义:《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遗产的认定:《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放弃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6、转继承:《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7、平等继承权:《民法典》第1126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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