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保全证据公证预防纠纷

时间:2022-01-13 13:47:10  来源:成都市中大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基本案情

近日,某银行的代理律师来到成都市中大公证处,称杨某和任某于2016年6月向银行借款人民币80万用于按揭购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

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已足额发放了贷款,但杨某、任某却连续多期未足额归还银行贷款。

银行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但杨某、任某却一直未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现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评估拍卖杨某、任某抵押给银行的房屋。

但因杨某、任某并不配合法院开门,所以法院只能强制开门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评估。现银行为了预防纠纷,避免债务人今后以房屋内有贵重物品等理由扯皮,该银行向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处申请对房屋内的现状及物品清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方案

开锁前法院的工作人员再次拨打了债务人的电话,确认债务人不配合开门后,由有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人员进行开锁,开锁后由公证人员首先进入该房屋,对该房屋的现状和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并由公证人员、法院工作人员、银行代理人三方共同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签字确认,随后评估人员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最后由开锁人员换锁,锁门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封条。

延伸阅读

此类案件,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属于司法辅助,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法院的工作量也随之增高。近几年,公证机构也积极参与到法院的司法辅助工作中去,对于一些简单案件的诉前调解、文书送达等程序,经常见到公证员的身影,因公证员也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所以公证机构参与到司法辅助里面,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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