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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看似简单,其实审查其中的法律关系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复杂的继承公证令申请人“心力交瘁”,让公证员“绞尽脑汁”,近日,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公证员张艳萍由实务操作中遇到的一个人物关系十分复杂的公证案件,引发了大家对继承公证案例相关问题的思考。
案例简介:
刘某名下有一套房改房,刘某于2022年死亡,刘某有两次婚姻,刘某与原配妻子吴某生育有三个子女,原配吴某于1982年死亡,1992年刘某与马某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据刘某的子女称刘某与马某没有领取结婚证),刘某与马某一起居住生活多年直至马某2011年死亡,刘某与马某在一起生活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且他们之后无生育及收养过子女。马某与前夫共有两个子女,马甲、马乙,其中马乙在马某之后也死亡了,马乙有一个非婚生子女,一个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公证员极少碰到有如此复杂人物关系的继承案例,刚开始有些蒙,下意识想推拖,但是看见申请人恳切的目光,实在不忍拒绝,好在刘、马两家人关系还算融恰,也愿意配合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决定接下这个案子,为申请人解决这个棘手的难题。
办案思路:
一、此案件首先应确认,刘某与马某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公证员受理该案件后,派员到民政局查询被继承人刘某的婚姻状况,得到的结果是未查询到刘某与马某的任何婚姻登记信息。但是从公安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及户口迁移信息中,得到马某以妻子的名义迁入到刘某的户口簿上。后来,马某的两个儿子及孙子也迁入到刘某的户口簿上。根据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刘某与马某符合事实婚姻的所有条件,故应按事实婚姻对待。
二、经过查询房改档案得知,刘某名下的上述房地产是刘某与马某的共有财产,一半是刘某的遗产,另一半是马某的遗产。因刘某与马某共同生活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故各自名下的遗产份额只能由各自的子女继承,对方子女不得继承,这一点要引起公证员关注。
三、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问题。本案中,马乙有一个非婚生子马丙,他的身份,公证员是通过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公安户籍档案中的记载来确认的,有了这两个证据足以证明他是马乙的亲生子女。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资格。
理清了思路,感觉办理继承公证的任督二脉瞬间被打通。本案中马某的孙子马丙一直跟随奶奶马某及继爷爷刘某一起生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马丙与刘某一家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刘某的子女经过商议,一致同意继承公证办完之后,将房产过户给马丙一人所有,让这个孩子能有一个遮风避雨的家。
公证书出具之后一段时间,刘某的子女及马丙来到我处,称继承及房产过户手续都办完了,一再对公证员表示感谢,说公证圆了他们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