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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武某某欲申请竞买。根据《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竞买须知的规定:自然人申请竞买的,需公证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故武某某携带《资信证明》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员查看了《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在确认了武某某的公证需求和用途后,审查了武某某提供的《资信证明》,发现该《资信证明》仅描述了武某某的姓名、开户情况、结算情况以及贷款情况,未载明武某某的公民身份号码,无法证明《资信证明》中的武某某即为当事人武某某,故公证员告知武某某重新开具《资信证明》或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当天下午,武某某便携带银行重新开具的载有其公民身份号码的《资信证明》以及《客户信息查询单》前来办理。公证员在核验了武某某的身份和核实了《资信证明》的真实性后,当即依程序为武某某出具了公证书。
不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在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资质、资信、财力等都必须达到相关要求,才能获取竞买资格。此时,公证处出具资质资信状况等可靠的法律证明,一方面,消除了使用部门的疑虑,减轻了使用部门的审核负担,另一方面,增加了竞买人获取竞买资格的竞争力,维护了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有序出让,最终达到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