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履约遇难题?提存公证来帮忙!

时间:2022-10-28 14:09:34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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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购买某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祝某某突然死亡。

祝某某死亡时仍持有目标公司28%的股权尚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死亡后一直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王某联系过祝某某的儿子,但对方拒绝受领债权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事宜。

由于上述协议未履行完毕,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受阻,重组发展工作无法展开,同时受公司自身条件限制及外部疫情影响,目标公司基本处在停业状态。

王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祝某某的继承人拒绝配合应诉、拒绝受领债权,该案至今尚未审理完毕。

于是,王某特来苏州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公证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告知,王某可将剩余股权转让款提存至公证处来履行支付义务,通过提存公证解决其眼前难题。根据王某的申请,公证处在审核了王某提交的材料后,为王某办理了提存公证。

日前,王某向法院提交了我处出具的公证书,法院认定其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付款义务,并判决祝某某的继承人配合将登记在祝某某名下目标公司28%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历时两年多的奔波和折腾,股权转让僵局终得破解,企业的重组发展迎来了新的希望。

1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是我国《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务之一。

提存公证事务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为履行给付义务并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或者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的给付条件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行为。

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的债务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2提存的情形有哪些?

清偿性提存

《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担保性提存

《提存公证规则》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3提存公证的意义

提存公证事务对于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债务、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预防失信风险、保障履约安全、促进交易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您在现实生活中遇到需要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形,请至我处现场或致电我处进行咨询,期待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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