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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未成年男孩在其堂哥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咨询,该男孩称,其父亲前段时间病故,在银行有笔存款无法取出。
死者的父母也于早年死亡,配偶是一名智力残疾人,死者与配偶共生育2小孩,大儿子也是一名残疾人,小儿子只有14岁。死者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配偶和两小孩,但是残疾人和未成年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需要申请公证的人对其申请行为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具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由监护人代理,否则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遂经公证人员进一步询问得知,目前死者的配偶及儿子一家三口都住在敬老院。鉴于这家子的特殊情况,公证员告之,敬老院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及小孩的监护人,由敬老院的院长作为申请人代理死者配偶及小孩来申请办理公证,凭公证书到银行就能将存款取出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监护人】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四款: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