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

时间:2023-02-22 16:26:41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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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于2020年死亡,张某的父亲张甲于2000年在其之前死亡,母亲王乙于2022年在其之后死亡;张某离异后未再婚,仅有唯一子女即女儿张小某。

母亲王乙的父母均在其之前死亡,王乙在配偶张甲去世后未再婚,王乙共子女二人,即儿子张某、张某某。

问题:王乙在未实际取得张某财产时死亡,王乙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王乙的合法继承人除张某某外,张某的儿子是否可代位继承王乙本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二)公证法律简析

张某生前无遗嘱,该案按法定继承办理。张某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有其女儿、母亲共二人,由于其母亲后于其本人死亡,且在世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张某母亲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产生了转继承人。本案中张某的另一兄弟张某某成为转继承人并无异议,但张某的子女因张某先于张某母亲王乙死亡能否代位继承而成为转继承人,即转继承中有无代位继承问题,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转继承人应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健在的所有合法继承人。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则本案中张某的女儿既是法定继承人又是转继承人,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就会超过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这与《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相违背。

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本案中张某死亡,产生第一次继承,其后张某母亲王乙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产生了第二次继承。第二次继承也是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制度中包括了代位继承原则。

作者观点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转继承的发生需有两个独立的法律事件,本案中就是张某死亡,其后其母亲死亡。如果仅仅分割其母亲的遗产,则必然会考虑张某子女的代位继承问题。而转继承转移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该权利是否可以归属于遗产,答案是肯定的。作为遗产的财产是一个总体,即一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实际上体现当然继承的原则,即自继承开始,遗产便已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的法定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每个人继承的标的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视为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受法律保护,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该财产权利可以转继承。本案中,因张某的死亡,张某的女儿代位取得对张某母亲的继承期待权,当张某母亲死亡,该继承期待权才转化为继承既得权。在此,不能以财产的来源不同而区别对待。

碑林区公证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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