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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公租房的拆迁利益是遗产吗?配偶及子女能否继承?
公有住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规定说明,只有遗留的个人财产才属于遗产,而公房的产权因为不属于承租人,所以按照规定,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
那么,在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该如何处理呢?配偶和子女,是否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呢?
案 例
杨某生前长期居住在W市J区的公租房中,杨某虽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均在该房屋中,子女的学籍也在该房屋所在区域,几十年来,杨某每年只用缴纳很低的租金给公房管理部门。后该房屋被划入拆迁片区,杨某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预签约)》,根据该协议,杨某所居住的公租房被拆迁后,将获得拆迁安置费用或者安置房源一套,但是具体费用和安置房源坐落不清。该协议签订后不久,杨某去世,杨某的家人经协商,暂时决定要安置房源一套。但是由于前期相关协议等材料均由杨某签订,现在杨某突然去世,由谁代表杨某与征收部门签订后期选房单、取得搬迁安置费用等成为了难题。因征收部门无法确定杨某的继承人身份,因此需要办理公证,杨某家属刘某及小杨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人员通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和档案等信息能确定刘某和小杨的身份,但问题在于刘某和小杨办理继承的标的究竟为何?原房屋已经被拆迁,且原房屋权属并不属于杨某,因此原房屋所有权不能作为继承标的。又由于新房屋尚未选定,且刘某和小杨表示他们实际上还没确定最后究竟要补偿款还是房源指标,因此以新房源作为继承标的也不可行。那么在本案中继承的财产究竟为何?公证员经过审查认为,继承标的应该为拆迁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并不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于财产性质的合同,如果去世当事人的继承人愿意继承该合同权利义务,则合同继续有效,继承人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我国立法对遗产的范围采取的是排除式,即没有排除的权利都可以作为遗产。因此,个人合法财产应该不限于房屋所有权等民法规定的物权,应该同时包括债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益,杨某生前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协议,就可以根据该协议享有合同项下的相关权益,该权益在杨某去世后当然可以作为其遗产。
最后,我处受理的当事人的继承权公证,妥善地处理了一起继承权难题。
总结
综上,作为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了,针对这个房屋是不能进行继承,也不是他个人的遗产,但与他同居住的配偶及子女,如果符合条件的是可以享有权力继续进行承租;如果公租房承租人在征收的过程中去世了,针对这个房屋承租人也是有相应的补偿的,作为他的配偶及子女是可以把这部分补偿权益作为财产权益来进行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