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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公证处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协力打造执行案款公证提存
PART 01
公证提存保管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前期,昌吉市公证处针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发放的痛点、堵点、难点,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及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签署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市公证处关于公证参与执行案款提存(保管)合作协议》、《执行案款提存(保管)业务合作协议》,协力打造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保管新模式。
签约仪式
目前,满足公证提存保管条件的执行案款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等。对上述情形无法发放的执行案款,法院将定期移交昌吉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提存保管。
同时,昌吉市公证处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共同建立了畅通的联络机制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开设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保管专用账户运行的“绿色通道”,使该专用账户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独立性和封闭性,以保障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保管流程的安全、准确、高效。
6月26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将第一批执行案款转入昌吉市公证处的提存保管专用账户,昌吉市公证处及时向法院出具了相应的提存保管证书。
通过公证处对法院执行案款的提存保管,有效、创新的解决了原有制度下执行案款因特殊原因处理难的问题,也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质效。
今后,昌吉市公证处将继续转换服务理念、提升工作能力,不断扩展、加强和推进公证服务在法院其他各类案件、司法辅助事务中各个环节的作用,不断探索建立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辅助事务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