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后可否撤销?

时间:2024-01-31 09:12:04  来源:山西省翼城县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继承是取得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很多亲戚在把房子送给晚辈的时候,采取赠与的形式是很常见的。赠与只有公证后才有效,那么赠与合同公证后可以撤销吗?

案例

李大爷和王大娘年事已高,儿子和儿媳前些年因意外而身故,老两口便约定将自己的房产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邻居李女士,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李大爷和王大娘与邻居李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同时约定李大爷和王大娘在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邻居李女士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但此后,李女士并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和王大娘能否收回赠与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可否撤销?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大爷和王大娘与李女士之间存在着赠与合同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经约定,受赠人应尽赡养义务,而李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李大爷和王大娘可以在法定撤销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撤销对李女士的赠与,并要求李女士返还房屋。

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与否,撤销权人均可撤销之。行使法定撤销的情形包括有: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3edbdf46c374948b167e79add6ad1a8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公证赋能金融纠纷化解——汉唐公证处与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达成战略合作

-公证-服务融入网格 公证守护民心——玄武公证处参加社区政法网格员联席会议

-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为工程建设纠纷按下“暂停键” 助力企业锁定风险、保障工期、维护公平

-公证-公证服务纾困解难 优化营商彰显担当——天水市公证处成功解决了一家企业变更登记难题

-公证-外籍华人跨国卖房不用愁!委托公证让房产处置更安心

-公证-提质增效谱新篇 专业精进促发展丨温州市公证行业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成功举办

-公证-破解行政文书“送达难题”!天涯区携手凤凰公证处打造集约化送达平台

-公证-华东政法学子走进张江公证处:一场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奔赴”

-公证-2025年全市公证人员业务培训班顺利举办

-公证-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济南市齐鲁公证处成功举办“聚焦带押带封过户”主题法律服务交流活动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抖音”遭遇诽谤,保全证据公证来...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