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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取得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很多亲戚在把房子送给晚辈的时候,采取赠与的形式是很常见的。赠与只有公证后才有效,那么赠与合同公证后可以撤销吗?
案例
李大爷和王大娘年事已高,儿子和儿媳前些年因意外而身故,老两口便约定将自己的房产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邻居李女士,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李大爷和王大娘与邻居李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同时约定李大爷和王大娘在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邻居李女士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但此后,李女士并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和王大娘能否收回赠与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可否撤销?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大爷和王大娘与李女士之间存在着赠与合同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经约定,受赠人应尽赡养义务,而李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李大爷和王大娘可以在法定撤销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撤销对李女士的赠与,并要求李女士返还房屋。
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与否,撤销权人均可撤销之。行使法定撤销的情形包括有: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